致:許昌晨鳴紙業股份有限公司
根據貴我雙方于2018年1月6日簽訂的《租地協議》約定,及2023年4月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一審、2023年8月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結果,貴方須在2023年6月10日前將土地歸還我方。
我方已多次催促貴方,在規定時間內拆除原租用地上所有建筑物及附屬物,將土地歸還我方,但貴方始終沒有任何行動。我方又于2024年7月16日向貴方郵寄律師函,明確告知貴方已對我方資產造成嚴重侵權。
現我方再次向貴公司嚴正發函如下:
貴公司須于本函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,全面拆除并清理搬離原租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、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,包括并不限于污水處理廠的建筑及設備、廠房、多層建筑、樹木等。若逾期未完成清理,我方將依據合同約定及法院判決,采取必要措施維護自身正當權益,且不再另行通知。1.我方將拆除并清理搬離原租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、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,相關費用由貴方承擔;2.自2023年6月10日后,由于貴方未拆除并清理搬離原租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、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,導致土地無法使用而給我方造成的損失,由貴方承擔。
請貴公司高度重視此事,嚴格履行法院判決,避免因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。
特此函告!
河南兆豐農墾集團有限公司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    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5年10月10日